法制網記者章寧旦 通訊員鐘紫薇
  在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訴訟的目的不在於解決彼此糾紛,而更多的是為了達到同居關係子女入戶等外部目的。《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獲悉,通過對此類案件的調研發現,該類案件訴訟被工具化問題突出。
  2010年至今共審結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案件71宗,其中調解、撤訴和缺席判決的就有65宗,比例高達91.5%。
  該院調研發現,該類案件存在案涉子女的入戶率非常低、調解撤訴率高及缺席判決率高三個特點。在71宗案件里,案涉子女中只有1人已辦理入戶手續,入戶率僅為1.4%,其餘的案涉子女均未入戶。此類型案件以調解結案的有52宗,占73.2%,且幾乎都是雙方庭前共同申請調解,請求法院按照雙方已達成的協議製作調解書;以撤訴結案的有10宗,占14%。判決結案的9宗案件中缺席判決的有3宗,比例超過三成。
  “當事人訴訟的目的不在於解決彼此糾紛,而更多的是為了達到同居關係子女入戶等外部目的。”東莞第三法院相關負責人說。
  該院分析認為,此類案件多發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非婚生育現象仍舊存在。雖然《計劃生育法》、《母嬰保護法》均規定合法生育的方式為婚內生育,但非婚生育現象仍舊存在,原因主要有婚外情、規避計劃生育等。二是訴訟外目的顯著,訴訟被工具化。調解、撤訴結案與缺席判決的案件占九成以上,反映出當事人普遍不存在實質性糾紛,其提起訴訟的目的不是在於解決彼此間的糾紛,而是為了達到同居子女入戶外部目的。因非婚生子的入戶比例極低,訴訟目的多因有要求同居關係子女入戶時須提供法院的裁判文書。
  我國《母嬰保護法》規定,《醫學出生證明》是辦理入戶的依據,公安部發文要求公安戶籍部門須按照《醫學出生證明》辦理入戶,但因《醫學出生證明》在形式和內容上人工辨別真假的難度較大,因此個別公安部門要求同居關係子女入戶時需提供法院裁判文書以防範風險。在審判實踐中,該院法官就曾發現《醫學出生證明》造假的現象。
  汕頭籍男子、原告郭某與東莞籍女子、被告葉某確認兩人於2002年同居期間生育了一子,現已分居,經協商決定由女方撫養非婚生子、撫養費也由女方單獨承擔,請求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並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為證。法官審查發現當事人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的簽證機構為“普寧市洪陽人民醫院”,但記錄出生地為“汕頭市洪陽人民醫院”。因普寧市雖然位處潮汕地區,但自1993年設市以來,普寧市為省直市,與汕頭市並不存在行政上的關聯。故記錄出生地為“汕頭市洪陽人民醫院”明顯存在疑點。
  對此,法官專門向該《出生醫學證明》的簽證醫院發函調查,幾日後,該醫院復函表示當事人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系偽造。當法官將調查結果揭穿後,當事人因害怕偽造證據被處罰後逾期未敢到庭參加訴訟,法官依法裁定案件按自動撤訴處理。
  “此類案件不排除潛藏著嬰幼兒買賣和規避計劃生育政策等違法行為。”該負責人分析指出,首先存在買家與賣家達成嬰幼兒買賣協議,編造雙方同居事實,偽造《醫學出生證明》,到法院申請調解,調解結果是孩子歸買方撫養,買方憑調解書到公安部門入戶。其次,當事人雙方隱瞞夫妻身份,以同居關係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實現單方異地入戶;半買賣關係,即生育雙方中一方已婚,而女方未婚,雙方達成“生育協議”,再以同居關係子女撫養案件調解實現入戶等。
  為此,東莞第三法院建議有關部門加強對《醫學出生證明》的管理、嚴格審查未入戶子女身份以防範風險。
  法制網東莞(廣東)5月8日電  (原標題:訴訟被工具化問題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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